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云云与被告许真平、高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662号原告赵云云。被告许真平(又名许国栋)。被告高艳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云与被告许真平、高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