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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左某与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程钢、李祥超,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甲。原告左某诉被告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经人介绍和被告相识并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长女程果果;××××年××月××日生育次女程某乙;××××年××月××日生育幼子程某丙。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现诉至来院,要求抚养次女程某乙,被告抚养长女程果果、幼子程某丙,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程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在一起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共有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程果果;××××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程某乙;××××年××月××日生育幼子,取名程某丙。现三个子女都在跟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书面证明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左某与被告程某甲属同居关系。现非婚生子程某丙、非某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如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应由被告抚养,但考虑到双方子女较多,原告作为母亲,积极要求抚养非婚生女程某乙,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原告的实际状况,且原告表示不分割住房,故对原告提出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程某乙由原告左某抚养,非婚生子程某丙、非某由被告程某甲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