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子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安,罗晓斌,惠州市宴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安,男。被执行人:罗晓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宴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海信金融广场5层01、02号。法定代表人:罗晓斌,总经理。关于张子安与罗晓斌、惠州市宴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子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晓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账户支付了15200元案件款,其中200元为执行费。双方通过协商,剩余5000元在10月初支付。被执行人于10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将余款5000元支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欣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