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蔡叶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蔡叶峰,徐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020号之一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包永良,该社理事长。被告: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园区金城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叶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蔡叶峰。被告:徐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海盐同盛紧固件有限公司、蔡叶峰、徐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以本案所涉的抵押财产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审理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