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刑一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义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家中停电而对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心生不满,酗酒后黄某某到玉虹豪庭公司售楼部一楼,不问缘由将该售楼部大厅前台的文件夹、电话机、开水壶、验钞机、盆景等物品推砸损坏,并用凳子将前台玻璃背景墙砸烂,后又径直走上售楼部二楼将办公室大门踹开后,将室内一台一体式电脑砸烂;被告人黄某某返回一楼后,闻讯赶来协调的物业公司人员周某某、吴某某对黄某某进行劝阻,黄某某伸手又对周某某、吴某某扇耳光。2015年3月13日经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常宁市玉虹豪庭国际城售楼部被损坏的财物价值共计6629元。2015年2月21日经衡阳市宜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颈部皮肤抓伤,右手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医药费700元,周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黄某某打伤其一事表示谅解。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常宁市玉虹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该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一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郭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价认鉴字(2015)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衡宜司鉴所(2015)临鉴字229号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犯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常宁市玉虹豪庭国际城售楼部及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和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不大,重新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友佳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吴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