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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贺保中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保中,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833号原告贺保中,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史先瑛。原告贺保中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5)第541号-不存,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西城公安分局就贺保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了(2015)第397号-回登记回执,记载内容为:“贺保中:您好,我们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西城公安分局制作的2011年6月30日贺保中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交南召县公安局的法律手续的信息的申请。我们将:……于2015年2月27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2月17日,西城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告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贺保中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保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贺保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丰代理审判员  刘学伟代理审判员  孙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