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铁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丁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铁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丁琦,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华阴市。2014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洛铁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琦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7时23分许,被告人丁琦在灵宝火车站出站口,趁人多拥挤之机,扒窃旅客许某放在上衣左下口袋内的VIVO牌xplay3s白色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73元。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丁琦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丁琦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受理案件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三门峡市看守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失主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失主出具的被盗手机使用情况说明、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人姚某、杨某2、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辨认视频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失主提供的购机收据及购机证明、调取视频监控经过、视频光盘制作说明、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光盘、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及有关赃物去向的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三门峡市看守所出具的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并充分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丁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盛清清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