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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海、仲大春、杜朋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海,仲大春,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115-1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建海,1968年7月11日。被执行人仲大春。被执行人杜朋。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建海、仲大春、杜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19440.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海、仲大春、杜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建海、仲大春、杜朋的银行存款信息,仲大春名下有银行存款20000元。2015年6月9日本院依法对该存款进行了扣划,其中15308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4692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其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建海、仲大春、杜朋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5年6月1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建海、仲大春、杜朋的车辆信息。郭建海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目前该车辆正在拍卖过程中。仲大春名下登记有苏C×××××号及苏C×××××号挂车各一辆、杜朋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因苏C×××××号汽车、苏C×××××号挂车及苏C×××××号汽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理。5、2015年10月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除依法对登记在郭建海名下的苏C×××××号汽车进行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