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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许根倬,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家源,系公司员工。被告:黄伟,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歙县联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凡(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