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义君与蔡本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义君,蔡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胡义君,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蔡本国,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蔡本国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本国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本国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本国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962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