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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道乐、夏张明诉金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乐,夏张明,金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61号原告:朱道乐,女,199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夏张明,男,1990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萍,女,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乐、夏张明诉被告金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道乐、夏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