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王玲共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伟,王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王晓伟。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共有纠纷。原告王晓伟诉被告王玲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玲所有的位于临朐县龙泉路3908号价值224万元房产的查封。解除对原告王晓伟所有的鲁A×××××号车辆、案外人刘延慧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2号济房权证中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