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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林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胡云、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甲,男,生于1978年7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成凤伟,男,生于1982年2月22日,汉族,���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俐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云、钟茜,被告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成凤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家地处征地拆迁范围,双方因利益问题发生矛盾;且被告婚前隐瞒病史,病情一发作便离家外出,被告家人常因此责怪原告;被告因病无法工作,家庭重担全由原告承担。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的嫁妆床上用品四件套2套,毛毯1床,沙发1套,厅柜1个,新式桌子1张,新式椅子6个,电饭煲1个。被告成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和被告结婚,实际是原告第三次结婚。被告家人并未因征地和原告产生矛盾。被告已在婚前如实告知了原告病情,并未经常发病离家,反而是原告常因琐事离家外出。原、被告从未协商过离婚事宜,若原告坚持离婚,需把被告的病医治好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4年11月,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另查明,被告曾于2009年4月16日在泸州市精神病医院复诊,病历记录为“反复精神失常3年余,诊断:精神分裂症,病情复发,今日复诊”,后又于同年8月5日,2011年7月11日,2012年4月16日在泸州市精神病医院复诊。上述法律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人林某某、骆某甲、骆某乙的调查笔录,被告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原告请求协调家庭问题的报告、承诺书复印件、古蔺郎网消息截图,被告出示的古蔺镇兰馨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胡某某等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对原告出示的李某某案传票复印件、李某某案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出示的泸州泰康精神专科医院证明被告基本痊愈出院的医疗证明,因该证明无编号,无住院科室,无相关病历佐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短时间内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差。被告于2006年即患精神分裂症,于2009年4月16日在泸州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虽经多次治疗,但���今仍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嫁妆的主张,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成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俐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简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