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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民与谷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11号原告:韦民,男。被告:谷迎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民与被告谷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家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