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民与谷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11号原告:韦民,男。被告:谷迎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民与被告谷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家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