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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汪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 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