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汪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 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