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成锡、戈秀玲与戈秀玲、吕成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成锡,戈秀玲,吕成虎,戴再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517号原告叶成锡。委托代理人金紫英、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秀玲。被告吕成虎。被告戴再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成锡与被告戈秀玲、吕成虎、戴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成锡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叶成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成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叶成锡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曹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