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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玉清诉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初字第17号原告周玉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被告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宋世良,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清诉被告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审判长 韩      锋审判员 李文审判员杜景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员孙清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