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48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易渝川与冉从海,蒋淑英,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渝川,冉从海,蒋淑英,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48号附2号原告易渝川。被告冉从海。被告蒋淑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万州区清堰街414号三峡蔬菜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冉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渝川诉被告冉从海、蒋淑英、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渝川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渝川自愿撤回对被告冉从海、蒋淑英、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渝川撤回对被告冉从海、蒋淑英、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815元,由原告易渝川承担。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泰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