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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林、苏小燕诉被告冯栓利相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18号原告刘阳林,男。原告苏小燕,女。被告冯拴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林、苏小燕诉被告冯栓利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林、苏小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林、苏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阳林、苏小燕承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