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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调确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国伟与唐银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伟,唐银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54号申请人刘国伟,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唐银哲,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国伟、唐银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国伟、唐银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唐银哲应偿还申请人刘国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4%计算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还款期限:从2015年11月起于每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直至款还清止。二、若申请人唐银哲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刘国伟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一次性全部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