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波与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664-1号申请人:许波。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招发,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55144.99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123725.18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