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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波与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664-1号申请人:许波。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招发,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55144.99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123725.18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