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催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陈英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催字第0025号申请人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景丽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英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强,系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申请人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所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1040005225686050;票面金额为144802.49元;出票人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大厦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1日,收款人和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素芹代理审判员  王 维代理审判员  刘 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邹雪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