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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仲文与李兵、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仲文,李兵,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胡仲文,男,生于1952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兵,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婷婷,女,生于1981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兵、刘婷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兵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大英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17713元,扣划至大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