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仲文与李兵、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仲文,李兵,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胡仲文,男,生于1952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兵,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婷婷,女,生于1981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兵、刘婷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兵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大英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17713元,扣划至大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