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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醴陵市人,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陈某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颜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