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纯与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纯,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潘纯。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1712房。法定代表人陈曦,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鲁滨,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潘纯与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鲁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