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27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耀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