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笫74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北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武汉千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光电仪器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汉北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汉千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黎某某,白某,南某,方某某,湖北长江光电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笫74一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北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千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黎某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南某。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光电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北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以上被执行人武汉千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光电仪器厂、黎某某、白某、南某、方某某、湖北长江光电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笫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汉北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以上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98884.75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向以上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将案件款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北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指定帐户。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北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特此通知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