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连学与张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学,张精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500号原告吴连学,男,汉族,1977年05月0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精灵,男,汉族,1986年06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学与被告张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连学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吴连学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连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