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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冯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冯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被执行人:冯学明,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与被执行人冯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冯学明的部分工资及奖金收入,因本案协助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元奎代理审判员  潘小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光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