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智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帆,系青岛市南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兴义,系青岛李沧兴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超,系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徐晓、代理审判员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海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琳代理审判员  徐晓代理审判员  徐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