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温波阳,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许某某,女。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宙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波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原告经女方舅舅许美才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2014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索取聘金等彩礼共计人民币42000元,2014年7月份,因原、被告性格不合,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同居生活,同意终止恋爱关系,双方经协商,被告同意归还原告花去的彩礼计人民币40000元,并向原告具下欠条,此后被告归还了原告22000元,剩余18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23日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15年5月份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分文,故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8000元及利息(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时间自2015年6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部分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并解除婚约,被告同意退还原告部分彩礼,并于2015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18000元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5月份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聘礼18000元及其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欠下原告彩礼18000元,有被告向本院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依法应履行返还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应返还原告陈某某彩礼18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被告许某某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