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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志容与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433号原告孙志容,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海滨文武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9837689-0。法定代表人康钫扬,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志容与被告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志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