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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章耀、杨柳金与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杨章耀,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杨柳金,住建瓯市。原告杨柳金,住建瓯市。被告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邵如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章耀、杨柳金与被告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已于2014年5月22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本院认为,被告建瓯市鑫融林业专业合作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后,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也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章耀、杨柳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