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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永祥与邵勇、黄春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永祥,邵勇,黄春花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保字第00014号原告胡永祥。被告邵勇。被告黄春花。原告胡永祥诉被告邵勇、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永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邵勇、黄春花所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A栋11层(房权证号01××86)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房产进行抵押、转让、变买、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