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霍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安徽省霍山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山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18时23分,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皖NW63**号小型轿车,在霍山县衡山镇吴家台小区内倒车时,碰撞行人陶某某,造成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霍公交认字(2015)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77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18时23分,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皖NW63**号小型轿车,在霍山县衡山镇吴家台小区内倒车时,碰撞行人陶某某,造成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霍公交认字(2015)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777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万元,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5)毒检字第115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霍公交认字第(2015)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彭某的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玉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前利(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