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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略阳县万晟汽车修理厂与贾金花、张贵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万晟汽车修理厂,贾金花,张贵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略阳县万晟汽车修理厂委托代理人李海彬,男,略阳县万晟汽车修理厂职工。(特别代理权限)被告贾金花,女。被告张贵明,男。本院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略阳县万晟汽车修理厂与被告贾金花、张贵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略阳县万晟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10月8日来本院以被告张贵明信息不详,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略阳县万晟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略阳县万晟汽车修理厂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艾明礼代理审判员  李 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