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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志财,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博,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169号冻结被告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