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建红与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红,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543号原告宋建红,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江,总经理。原告宋建红与被告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总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建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建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