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崔雪梅与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雪梅,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崔雪梅。委托代理人刘建华,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中路4488号。法定代表人任玉刚,经理。申请执行人崔雪梅与被执行人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隆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