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玉侠申请执行李四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侠,李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侯玉侠,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被执行人李四阳,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单集林场申请执行人侯玉侠申请执行李四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四阳银行存款4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