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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元因与被上诉人张贺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元,张贺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曾用名郭学超),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贺磊,男,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斌,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郭元因与被上诉人张贺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元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元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上诉人郭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琨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