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关凤霞与孙乃武、龚建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682号申请执行人关凤霞。被执行人孙乃武,个体户。被执行人龚建梅,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关凤霞与被执行人孙乃武、龚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公证处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盐射证执字第9号公证执行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债务人孙乃武、龚建梅应于2014年9月30前,将本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偿还给债权人关凤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盐射证执字第9号公证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 樵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庆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