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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XXX申请执行李喜全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871号申请人XXX,男,汉族,87岁,农民,现住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喜全,男,汉族,58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富河镇横河子村。申请人X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喜全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喜全在巴林左旗浩尔吐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