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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云建与蒲建宏、廖中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建,蒲建宏,廖中林,毛林生,田太平,XXX,重庆巨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4261号原告王云建,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华莹市。委托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建宏,男,生于1986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被告廖中林,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毛林生,男,生于1952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田太平,男,生于1961年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XXX,男,约50岁,土家族,其余情况不详。被告重庆巨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蒲建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云建与被告周蒲建宏、廖中林、毛林生、田太平、XXX、重庆巨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在指定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