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武丽芹为与王彬、刘元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芹,王彬,刘元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1号原告:武丽芹,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吕洪娜,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元程,男,43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武丽芹为与被告王彬、刘元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