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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武丽芹为与王彬、刘元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芹,王彬,刘元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1号原告:武丽芹,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吕洪娜,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元程,男,43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武丽芹为与被告王彬、刘元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