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单某申请执行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XX,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单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XX,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单XX申请执行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3)尖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XX尚欠申请执行人单XX5.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姜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单XX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尖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万成伟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