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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友元与杜崇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友元,杜崇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金友元。委托代理人:蔡显俊,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崇满。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友元与被告杜崇满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友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友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金友元负担。审 判 员 金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