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赵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88号申请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勋,经理。被执行人赵维国,男,汉族。申请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维国银行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