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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国恩与李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张国恩,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敬伟,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国恩与被告李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恩与被告李敬伟自行和解,原告张国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张国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