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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福东与姜利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东,姜利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李福东,男。被告:姜利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东诉被告姜利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故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福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连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