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福东与姜利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东,姜利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李福东,男。被告:姜利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东诉被告姜利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故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福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连方 来源: